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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唱歌掩盖惨叫凸显人权缺失
华尔街电讯WSwire.COM ( 日期:2005-11-15 13:29)

    2004年1月13日,深圳市收容教育所二中队中队长谢某和民警李某集体开会授意部分学员教训该中队10名“不安分”学员,并将他们分配到不同房间进行殴打,打人者当时以集体唱歌的方式掩盖打人及被害人喊叫的声音,导致1人死亡、3人受轻伤、11人受轻微伤(据11月12日《大河报》)。

  “曾被指派担任大组长的学员刘某称,当日上午,任中队长的谢某召集13名5楼的学员开会,明确告诉他们,6楼的10名学员不服从管理,让其在上级面前很难堪,要他们好好教训教训那10名学员。”显然,他们参与殴打完全是被集体安排参加的,是一次有预谋的非法侵害活动。


  这是一起典型的令人发指的故意伤害案件。尤其打人者竟以集体唱歌的方式掩盖打人及被被人喊叫的声音,上演了一出“猫盖屎”的把戏。于是,暴行被掩盖了,非法侵害被掩盖了,呼救之声被掩盖了,人权遭受严重践踏,一切都在计划中进行得那么样的井井有条,严丝合缝,似乎,谢中队长的一口恶气也终于出了,而法制与正义呢?犯人的人格尊严与人身权利呢?


  其实,牢头掌管监仓,学员殴打学员,并不新鲜,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也是一些监狱管理犯人中惯用的“以夷治夷”之术。正如谢中队长所说的,“在监仓会经常发生新学员被旧学员殴打的情况”,其隐含之意无非是说发生群殴事件是正常现象。因此说,深圳市收容教育所二中队发生牢头带头闹事群殴事件,是这种“惯性”使然。治本之策必须是坚决剃除犯人管理的“潜规则”,实行人性化管理。


  人身权利是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人权。没有人身权利或者人身权利没有保障,人就不可能在社会上正常生活,其他权利也变得毫无意义。现代文明国家,无不高度重视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瑞士为了显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将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置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即“对于身体及生命之犯罪”。国际社会也越来越普遍关注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斗争,并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1986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遇公约》,就对犯人的人身权利重视与保护做出了具体约定,有效地促进了各国对犯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工作。


  犯人毕竟是人,同属社会一公民。犯人的人身权利并没有伴随其犯罪既遂而消失,他们同样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个人基本权利。对于大部分学员来说,只是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被暂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从此就丧失了其他人身基本权利。比如,生命权、健康权、工作(劳动)权、财产权、名誉权、教育权、娱乐权等依然存在,并不允许受到非法侵害。


  说到底,保护犯人人身权利,首先是个法律意识问题。犯人也是人,只要时刻都把犯人当作具有完整人格尊严的人来看待,就一定能做好。司法工作者在这方面更应带个好头。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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