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一种说法,企业家不热衷慈善捐赠。我们不能否认有这样的企业家,但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确是企业家不热衷捐赠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税收减免造就不出慈善家,但目前税收政策确实还是捐赠的门槛,所以推进慈善立法,完善税收减免政策,保护公众参与慈善捐赠的积极性,极为必要。
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仅有的一部公益事业捐赠法条文过于简单,难以满足社会救助的实际需求。虽然我国已制定慈善捐赠税收激励政策,但标准不一,影响企业家捐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超过资金数额还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税金。也就是说,企业捐赠超过规定,捐100元钱还要缴纳33元的税。
正是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健全,就形成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的矛盾,自然抑制了企业家捐赠的积极性。同时,慈善享受全额扣除的范围太窄。目前,只有对教育的捐赠享受全额扣除,所以这方面慈善捐赠比较多。这样很容易产生捐款项目上的不平衡。因此,许多企业家往往在最后时刻停住了脚步。
选择捐赠还是选择依法纳税,是企业家的自由,只要用于社会,国家就不该鼓励纳税限制捐赠。相对于税收的用途,慈善事业更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近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有2200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有75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还有6000万残疾人、1.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需要帮助。国家财政本来就捉襟见肘,根本无力在救助上充分发挥国家的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慈善事业是社会财富分配的“第三只手”,也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慈善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一样,是社会保障体系的4大支柱。但慈善事业不能仅靠政府去实施,它的力量和责任主要来自民间社会。因而迫切需要发挥企业家、民间慈善捐款作用,这对于社会公平以及当前正在进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有关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现在,企业家即使捐赠更多的是零散地通过政府或者社会机构,而且往往不愿意将捐助的事情宣扬出去,所以有记录可查的是很少一部分。因而要发展慈善事业、激发企业家和公众的慈善捐赠热情,需要国家为他们提供宽松的慈善捐赠环境,包括可选择的捐赠方式、免税程序的简便化、对捐赠款物管理的强化等等。
可喜的是,在去年“两代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杨澜递交了《加快中国慈善立法进程》的提案;今年,全国政协委员、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表示在“两代会”期间又提交提案,推动慈善立法。这是一个好的举动。通过慈善立法,鼓励更多企业家和公民明明白白捐款,毕竟,有了《慈善法》,才能规范慈善事业的各个环节,增强各个环节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