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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如何对待拆迁“钉子户”
华尔街电讯WSwire.COM ( 日期:2007-03-22 11:33)

【wswire编者按】法院裁定:“中国最牛钉子户”3天内须自行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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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房产局这么做并不违反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曾发布司法解释称,凡是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换句话说,拆迁户与开发商不可以就补偿安置争议直接打官司,而只能找政府部门裁决。于是,民众对私人房产的保护,完全依赖于政府部门的公平公正,而法律只是站在一旁袖手旁观!然而,拆迁户与开发商原本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拆迁户固然是开发商眼里的“钉子户”,开发商又何尝不是拆迁户眼里的“钉子户”?为什么不让他们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博弈,而让公权力在私权利面前始终保持敬畏的距离呢?

  让我们来看看外国的“钉子户”吧。美国华盛顿的斯普瑞格思先生也是一个“钉子户”。因为不肯出卖他的小楼,建筑商只能重新规划了设计。他的小楼也没有成为“孤岛”,为了保驾好小楼的地基,建筑商不得不在斯普瑞格思先生小楼的下面安了密密麻麻的支架。关键的是,我们看到的只是建筑商和斯普瑞格思先生在交涉,而没有政府强权的参与。

  有一句被广为引用的名言叫: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何况对抗的只是追求经济利益的开发商呢?政府眼里不应该有“钉子户”,而应该只有私人权利——依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在这个权利面前,公权应该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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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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