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有“善恶”两面,当“向私”的人性和以公正为生命的法律制订产生矛盾时,我们必须对人性中“恶”的一面加以限制,“中立法则”就是限制的最好办法。
我们以集消费者、各类投递企业、管理部门等多方利益为一体的邮政法规为例。如果只让其中任何一方主持法规起草工作,即使他主观上努力使其公正公平,甚至他真的做到了公平(基本上不可能),也不会得到其他利益体的认可,因为人人都明白利益是一种“迷魂药”,在没有博弈的情况下,它能让人不自觉地失去理智权衡各方利益的能力。还有,三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充分了解和理解其他两方的难处和感受。加上权力干扰及“人在事中迷”这一“距离效应”,更是无法保障单一利益主体起草法规的合理性。只有将该工作委托给与邮政行业利益无关或关联最少的专业的中立机构,其合理性才有可能被三方共同接受,起草的效率才会更高,经过博弈的草案才会更快地获得公众的认可和全国人大的通过。
其实,中立法则并不是什么新发现。在我国的民间,早就存在着由“中间人”见证民间借贷、土地、宅基地划界等契约订立的习俗;从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设置上看,中立法则更是“立国之本”。
由于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中立法则还没有在我国政治生态中占有应有的地位,比如“司法独立”还不完善,各群体中人大代表的比例不科学,行政立法大都是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等等。但是,既然我们已经明白了这一点,这种局面一定会得到不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