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意见稿规定: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见本报昨日、今日报道)
近年来,殡葬行业已成为一个十分惹眼且频繁招来物议的行业。其越来越荒唐离谱的“营利”乃至暴利景观,如我们经常能从媒体报道中看到的——几百上千元一个的骨灰盒、几万几十万一个的墓地,等等,“死不起”也成为了一个民众心生不满的民生难题。
这种背景下,《征求意见稿》明确殡仪馆行业的“公益性非营利”属性,无疑十分重要,值得我们拍手称快。只是,这样的行业定性,是否足以遏制殡葬业的营利甚至暴利冲动呢?
既往的经验表明,无论是一个社会组织也好,还是一个行业也罢,都并不会由于仅仅有了一个“非营利”的身份标签,便自动与营利、暴利绝缘。相反,倒是有一些行业借着“公益”、“非营利”的旗号,大捞其利。除了外在的身份属性界定外,要确保殡葬行业的非营利性,尚需要更进一步的、内在的制度规范配套支持。而在笔者看来,这些制度配套,至少应该从以下两点着手——
其一,确保殡葬机构能受到中立的监督。检讨近些年一些非营利公益行业暴利化的教训,不难发现,其所以出现如此匪夷所思的蜕变,相关行业与直属监督的职能部门之间,多少存在一些依附性的利害关系,这种关系瓜葛,导致了监管的失灵。
因此,要真正落实殡葬行业的非营利性,就必须恪守行业与权力之间的界限,让行业的归行业——使殡葬机构成为在人、财、物上独立的社会组织;权力的归权力——除了行业监管外,相关职能部门不应与行业组织发生利益上的瓜葛。
其二,确保殡葬行业非垄断、有竞争的开放性。非营利组织发达的国家的经验表明,保证准入门槛充分的开放性,让行业内组织之间可以展开有序竞争,有助于非营利组织葆有良好的内在活力。否则,任何一个行业,不管它是非营利还是营利的,只要长期维持垄断、排斥竞争,“暴利化”都难免成其“无法避免的命运”,最终走向公益的反面。
以上两点,我想,或许应该成为《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过程中,需要重视的意见。
张贵峰(湖北沙洋市民)